拜泉县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
(一)脑血管病后遗症(合并肢体功能障碍)
脑血管病后遗症是指脑出血、脑梗塞经六个月系统治疗后,遗有后遗症,并需要长期规律服用相应药物。
1.患侧肢体肌力在Ⅲ级以下(含Ⅲ级),需进一步康复治疗的。
2.血管性痴呆临床表现,其它原因引起的痴呆除外。
3.球麻痹不能进食需鼻饲,排除脑血管疾病之外原因引起的。
4.以上任意一项均需有头CT或MRI等影像学相应改变支持。
上述标准中第4项为必备条件,同时具备第1、2、3任意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二)糖尿病合并症
1.第一类
(1)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(含Ⅱ期,视网膜有黄白“硬性渗出”或有出血斑)。
(2)糖尿病合并下肢动脉血管疾病引起的足部病变。
2.第二类
(1)视网膜病变Ⅰ期且合并肾脏改变Ⅳ期以上(含Ⅳ期)或合并除下肢血管病变外其它大血管疾病。
(2)视网膜病变Ⅰ期同时合并胫前、胫后、腓总神经传导速度减弱。
(三)肝硬化失代偿期
1.脾大伴脾功能亢进。
2.腹水。
3.黄疸。
4.实验室检查有明显改变:
(1)血液检查:有脾功能亢进,可见全血细胞减少;
(2)尿液检查:可见尿胆原含量增加,尿胆素实验阳性;
(3)血浆白蛋白与球蛋白比例倒置、血清转氨酶升高;
(4)其它:血清胆固醇降低、凝血酶原时间延长。
5.CT、B超支持诊断。
同时具备第5项和1、2、3、4任何一项方可认定合格。
(四)帕金森氏病
1.四项主征(静止性震颤、肌强直、运动迟缓、姿势步态异常)中至少具备两项,前两项至少具备其中之一,症状不对称。
2.美多芭治疗有效。
3.无眼外肌麻痹、小脑体征、直立性低血压、锥体系损害和肌萎缩等。
(五)脱髓鞘病
1.肢体感觉异常、球后视神经炎、步态异常、肢体无力等症状,有两次以上发作。
2.神经电生理检查有中枢神经系统病变。
3.脑脊液检查阳性表现。
4.核磁共振检查支持诊断,并确定有两个分离病灶。
(六)各种恶性肿瘤
1.各种恶性肿瘤术后复发或带瘤生存者。
2.各种恶性肿瘤根治术后无瘤生存3年以内者。
3.乳腺癌参保人员行内分泌治疗5年以内者(鉴定时须携带免疫组化结果)。
各种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具备以上任何一项,并需要长期规律服用相应药物,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七)血友病
1.有家族史、符合性联隐性遗传规律。
2.有自发深部组织出血或关节畸形。
3.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(APTT)明显延长。
4.因子Ⅷ促凝活性(FⅧ:C)减少或极少。
至少同时具备3、4两项方可认定合格。
(八)慢性肾功能不全(Ⅲ期以上)非透析
有详细病史资料明确诊断的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10-20ml/min、血肌酐-umol/L时,需长期药物治疗。
(九)尿毒症
有详细病史资料明确诊断的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当肌酐清除率6-10ml/min、血肌酐≥umol/L时,规律性透析治疗后需长期服用药物。
(十)再生障碍性贫血
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程不满3年,且需要系统、规范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。
(十一)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
1.血管造影确定支架植入。
2.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支架植入。
3.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仍需服用抗凝药物。
具备1、2两项中任何一项和第3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十二)类风湿关节炎(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)
1.类风湿因子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阳性。
2.多关节肿胀或畸形。
3.X线显示骨质疏松或骨破坏。
同时具备上述三项即可认定为合格。
(十三)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
1.临床表现:可有出血、脾脏肿大,血栓形成引起的症状和体征。
2.实验室检查
(1)血小板计数:>×/L持续至少两个月;
(2)血片中血小板成堆,有巨大血小板;
(3)骨髓增生活跃或以上,或巨核细胞增多、体大、胞浆丰富;
(4)白细胞计数和中性粒细胞增加;
(5)部分患者JAK2VF阳性。
(十四)真性红细胞增多症
1.临床有多血症表现
(1)皮肤、黏膜呈绛红色,尤以两颊、口唇、眼结合膜、手掌等处为著;
(2)脾肿大;
(3)高血压,或病程中有过血栓形成。
2.实验室检查
(1)血红蛋白测定及红细胞计数明显增加,未治前多次血红蛋白≥g/L(男性),或≥g/L(女性),红细胞计数≥6.5×/L(男性),或≥6.0×/L(女性);
(2)血细胞比容增高:男性≥0.54,女性≥0.50;
(3)无感染及其他原因引起白细胞计数多次>11.0×/L;
(4)血小板计数多次>×/L;
(5)外周血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(NAP)积分>;
(6)骨髓象示增生明显活跃或活跃,粒、红与巨核细胞系均增生,尤以红细胞系为著;
(7)大部分患者JAK2VF阳性。
3.能除外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。
4.能除外相对性红细胞增多症。
具有1中第(1)及第(2)项加2中第(1)项;此外,尚需具备2中第(3)项至第(7)项中任何四项;再加上第3项及第4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十五)骨髓纤维化
1.脾明显肿大。
2.外周血象出现幼稚粒细胞和(或)有核红细胞,有数量不一的泪滴状红细胞,病程中可有红细胞、白细胞及血小板的增多或减少。
3.骨髓穿刺多次“干抽”或呈“增生低下”。
4.脾、肝、淋巴结病理检查示有造血灶。
5.骨髓活检病理切片显示纤维组织明显增生。
第5项为必备条件,同时具备其他任何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十六)系统性红斑狼疮
1.有皮肤狼疮、溃疡、滑膜炎、浆膜炎等表现。
2.血常规:至少有白细胞、血红蛋白、血小板其中一项减少。
3.尿常规:尿蛋白阳性。
4.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(ENA)阳性。
5.补体减少。
必须具备第4项,同时具备另外其他任意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十七)心脏瓣膜置换术后(机械瓣膜)
1.心脏超声确定心脏瓣膜置换。
2.心脏机械瓣膜置换术后仍需长期服用抗凝药物。
具备上述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十八)精神系统疾病(精神分裂症、脑器质性精神障碍、癫痫性精神障碍、强迫性神经症)
1.精神分裂症
至少有下列两项,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、智能障碍、情感高涨或低落,单纯型分裂症另规定:
(1)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;
(2)明显的思维松弛、思维破裂、言语不连贯,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;
(3)思想被插入、被撤走、被播散、思维中断,或强制性思维;
(4)被动、被控制,或被洞悉体验;
(5)原发性妄想(包括妄想知觉,妄想心境)或其他荒谬的妄想;
(6)思维逻辑倒错、病理性象征性思维,或语词新作;
(7)情感倒错,或明显的情感淡漠;
(8)紧张综合征、怪异行为,或愚蠢行为;
(9)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。
2.脑器质性精神障碍
(1)有躯体、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据;
(2)有脑病、脑损伤,或可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,并至少有下列1项:
①智能损害综合征;
②遗忘综合征;
③人格改变;
④意识障碍;
⑤精神病性症状(如幻觉、妄想、紧张综合征等);
⑥情感障碍综合征(如躁狂综合征、抑郁综合征等);
⑦解离(转换)综合征;
⑧神经症样综合征(如焦虑综合征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)。
3.癫痫性精神障碍
(1)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;
(2)有原发性癫痫的证据;
(3)精神障碍的发生及其病程与癫痫相关。
4.强迫性神经症
(1)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,并以强迫症状为主,至少有下列一项:
①以强迫思想为主,包括强迫观念、回忆或表象,强迫性对立观念、穷思竭虑、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;
②以强迫行为(动作)为主,包括反复洗涤、核对、检查或询问等;
③上述的混合形式。
(2)参保人员称强迫症状起源于自己内心,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。
(3)强迫症状反复出现,参保人员认为没有意义,并感到不快,甚至痛苦,因此试图抵抗,但不能奏效。
(十九)白塞病
1.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和治疗。
2.反复口腔溃疡,每年3次以上。
3.结节红斑和关节痛。
4.病理确定多发肠道溃疡。
5.C反应蛋白增高或血沉增快。
具备第1项,另外具备2、3、4、5项中任意两项条件,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二十)大血管搭桥术后
1.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搭桥。
2.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需服用抗凝药物。
具备上述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二十一)高血压(Ⅲ期以上)
既往患有高血压Ⅲ期以上病史(收缩压≥mmhg或舒张压≥mmhg),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可认定为合格。
1.心脏疾病伴有心脏扩大及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(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<40%)。
2.脑血管疾病。既往脑梗死或脑出血病史,并伴有肢瘫(肌力3级及以下),头部CT或磁共振示责任病灶≥2.0cm(脑干、内囊处可<2.0cm)。
3.肾脏疾病。血肌酐≥μmol/L或2.0mg/dl。
4.主动脉夹层。须有既往磁共振或CTA证据。
5.重度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(出血或渗出),或伴有视神经乳头水肿。
(二十二)肺源性心脏病(慢性心力衰竭)
1.鉴定标准。同时具备以下6条符合标准。
(1)既往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、支气管哮喘或肺结核病史;
(2)有长期咳嗽、咳痰或喘息史;
(3)肺气肿体征、肺动脉区第二心音亢进,剑突下有明显心脏搏动;
(4)右心衰症状或体征(颈静脉怒张,肝区压痛(+),肝颈静脉反流征(+),下肢浮肿等);
(5)胸片显示慢性支气管炎或肺气肿表现、右心室增大、右肺下动脉动增宽等改变;
(6)心电图显示电轴右偏、顺钟向转位、肺型P波或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扩大等。
2.相关检查检验项目。
(1)既往胸部X线或CT检查;
(2)心电图;
(3)心脏彩超。
(二十三)风湿性心脏病(心能功不全3级以上)
1.鉴定标准。既往明确诊断风湿性心脏病,并同时具备以下三项:
(1)有左心和/或右心功能不全症状和/或体征(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)。
(2)心界扩大,听诊及单个瓣膜或多个瓣膜听诊区闻及III/6级以上病理性杂音,可伴有心房纤颤。
(3)心脏彩超示心脏扩大,二尖瓣狭窄,伴有或不伴有二尖瓣关闭不全,主动脉瓣和三尖瓣狭窄伴有或不伴有关闭不全。
2.相关检查检验项目。
(1)心电图;
(2)X线胸片;
(3)心脏彩超。
(二十四)冠心病(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)
1.鉴定标准。既往有冠心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病史。必须同时具备(1)、(2)项或(2)、(3)项:
(1)心脏扩大(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)。
(2)心功能不全(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,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<40%)。
(3)严重心律失常(慢性心房颤动,病态窦房结综合征,第二度Ⅱ型或第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室率显著缓慢者,双分支阻滞、三分支阻滞伴有Adams-Stroke综合征发作者,频发室性早搏,成对出现或呈短阵室性心动过速,多源性室性早搏,RonT现象,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)。
2.相关检查检验项目。
(1)心电图;
(2)超声心动图;
(3)既往Holter;
(4)既往冠脉CTA或冠脉造影。
(二十五)慢性阻塞性肺疾病
1.鉴定标准:须同时符合(1)、(2)、(3)项。
(1)既往明确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史,以及既往明确合并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病史。
(2)肺功能检查:应用支气管舒张剂后FEVl/FVC70%,FEVl60%。
(3)临床体征:桶状胸、肋间隙增宽。剑突下心尖搏动。听诊两肺呼吸音可减低,呼气延长。并发右心功能不全时可出现颈静脉充盈、肝颈回流征阳性、肝脏肿大、双下肢水肿。
2.相关检查检验项目。
(1)肺功能检查;
(2)既往胸部X线或CT检查;
(3)血气分析;
(4)心电图。
(二十六)活动性结核病
1.鉴定标准。须同时符合(1)、(2)、(3)项。
(1)临床表现:典型结核病临床症状及体征。
(2)影像学检查:胸部DR、CT、MRI等检查证实有活动性肺结核表现的支持。
(3)实验室检查具备以下任意一项:
①细菌学检查
a)涂片显微镜检查结核分枝杆菌阳性;
b)分枝杆菌培养阳性,菌种鉴定为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。
②分子生物学检查
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(包括:GeneXpert检测、TB-SAT、LAMP、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、线性探针溶解曲线检测技术等)
③结核病病理学检查
经肺组织穿刺活检、支气管镜刷检及活检等,以及组织病理检查符合结核改变。
(二十七)房颤
1.鉴定标准。须同时符合(1)、(2)、(3)项。
(1)既往已明确诊断为持续性和/或永久性房颤。
(2)体格检查多存在心律绝对不齐,第一心音强弱不等,脉搏短绌等。
(3)心电图检查示P波消失,代之以大小不等、形态不规则的f波,心室率极不规则,形同窦性心律,亦可伴室内差异传导呈现宽大畸形。
2.相关检查检验项目:心电图检查。
齐齐哈尔市居民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(22种)
(一)儿童白血病(14周岁以下)
(1)急性白血病
①血象中可见幼稚或原始细胞;
②骨髓中原始细胞≥20%;
③有免疫分型报告;
④有染色体型核分析;
⑤有基因学检测。
(2)慢性粒细胞白血病
①血象中白细胞升高可见大量中晚幼粒细胞;
②骨髓中可见大量中晚幼粒增生,嗜酸嗜碱细胞增多;
③bcr/abl融合基因定性阳性;
④染色体可见9号染色体与22号染色体易位。
(二)各种恶性肿瘤
1.各种恶性肿瘤术后复发或带瘤生存者。
2.各种恶性肿瘤根治术后无瘤生存3年以内者。
3.乳腺癌参保人员行内分泌治疗5年以内者(鉴定时须携带免疫组化结果)。
各种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具备以上任何一项,并需要长期规律服用相应药物,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三)尿毒症
有详细病史资料明确诊断的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当肌酐清除率6-10ml/min、血肌酐≥umol/L时,规律性透析治疗后需长期服用药物。
(四)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
1.血管造影确定支架植入。
2.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支架植入。
3.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仍需服用抗凝药物。
具备1、2两项中任何一项和第3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五)大血管搭桥术后
1.血管超声确定血管搭桥。
2.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需服用抗凝药物。
具备上述两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六)糖尿病合并症
(1)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(含Ⅱ期,视网膜有黄白“硬性渗出”或有出血斑)。
(2)糖尿病合并下肢血管疾病引起的足部病变。
(3)视网膜病变Ⅰ期且合并肾脏改变Ⅳ期以上(含Ⅳ期)或合并除下肢血管病变外其它大血管疾病。
(4)视网膜病变Ⅰ期同时合并胫前、胫后、腓总神经传导速度减弱。
凡糖尿病患者,具备上述合并症之一者,方可认定为合格。(七)肝硬化失代偿期
1.脾大伴脾功能亢进。
2.腹水。
3.黄疸。
4.实验室检查有明显改变:
(1)血液检查:有脾功能亢进,可见全血细胞减少;
(2)尿液检查:可见尿胆原含量增加,尿胆素实验阳性;
(3)血浆白蛋白与球蛋白比例倒置、血清转氨酶升高;
(4)其它:血清胆固醇降低、凝血酶原时间延长。
5.CT、B超支持诊断。
同时具备第5项和1、2、3、4任何一项方可认定合格。
(八)脑血管病后遗症(合并肢体功能障碍)
脑血管病后遗症是指脑出血、脑梗塞经六个月系统治疗后,遗有后遗症,并需要长期规律服用相应药物。
1.患侧肢体肌力在Ⅲ级以下(含Ⅲ级),需进一步康复治疗的。
2.血管性痴呆临床表现,其它原因引起的痴呆除外。
3.球麻痹不能进食需鼻饲,排除脑血管疾病之外原因引起的。
4.以上任意一项均需有头CT或MRI等影像学相应改变支持。
上述标准中第4项为必备条件,同时具备第1、2、3任意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九)系统性红斑狼疮
1.有皮肤狼疮、溃疡、滑膜炎、浆膜炎等表现。
2.血常规:至少有白细胞、血红蛋白、血小板其中一项减少。
3.尿常规:尿蛋白阳性。
4.抗核抗体或抗可溶性抗原(ENA)阳性。
5.补体减少。
必须具备第4项,同时具备另外其他任意一项方可认定为合格。
(十)再生障碍性贫血
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程不满3年,且需要系统、规范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。
(十一)严重精神障碍疾病
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指通过卫健委相关部门认定并录入“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,每年度末,以各县(市)区精神卫生办公室提供的患者名单为准。医院申报和鉴定,即可在下一年度初享受待遇。
(十二)精神系统疾病(精神分裂症、脑器质性精神障碍、癫痫性精神障碍、强迫性神经症)
1.精神分裂症
至少有下列两项,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、智能障碍、情感高涨或低落,单纯型分裂症另规定:
(1)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;
(2)明显的思维松弛、思维破裂、言语不连贯,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;
(3)思想被插入、被撤走、被播散、思维中断,或强制性思维;
(4)被动、被控制,或被洞悉体验;
(5)原发性妄想(包括妄想知觉,妄想心境)或其他荒谬的妄想;
(6)思维逻辑倒错、病理性象征性思维,或语词新作;
(7)情感倒错,或明显的情感淡漠;
(8)紧张综合征、怪异行为,或愚蠢行为;
(9)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。
2.脑器质性精神障碍
(1)有躯体、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据;
(2)有脑病、脑损伤,或可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,并至少有下列1项:
①智能损害综合征;
②遗忘综合征;
③人格改变;
④意识障碍;
⑤精神病性症状(如幻觉、妄想、紧张综合征等);
⑥情感障碍综合征(如躁狂综合征、抑郁综合征等);
⑦解离(转换)综合征;
⑧神经症样综合征(如焦虑综合征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)。
3.癫痫性精神障碍
(1)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;
(2)有原发性癫痫的证据;
(3)精神障碍的发生及其病程与癫痫相关。
4.强迫性神经症
(1)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,并以强迫症状为主,至少有下列一项:
①以强迫思想为主,包括强迫观念、回忆或表象,强迫性对立观念、穷思竭虑、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;
②以强迫行为(动作)为主,包括反复洗涤、核对、检查或询问等;
③上述的混合形式。
(2)参保人员称强迫症状起源于自己内心,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。
(3)强迫症状反复出现,参保人员认为没有意义,并感到不快,甚至痛苦,因此试图抵抗,但不能奏效。
(十三)高血压(Ⅲ期以上)
既往患有高血压Ⅲ期以上病史(收缩压≥mmhg或舒张压≥mmhg),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可认定为合格。
1.心脏疾病伴有心脏扩大及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(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<40%)。
2.脑血管疾病。既往脑梗死或脑出血病史,并伴有肢瘫(肌力3级及以下),头部CT或磁共振示责任病灶≥2.0cm(脑干、内囊处可<2.0cm)。
3.肾脏疾病。血肌酐≥μmol/L或2.0mg/dl。
4.主动脉夹层。须有既往磁共振或CTA证据。
5.重度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(出血或渗出),或伴有视神经乳头水肿。
(十四)肺源性心脏病(慢性心力衰竭)
1.鉴定标准。同时具备以下6条符合标准。
(1)既往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、支气管哮喘或肺结核病史;
(2)有长期咳嗽、咳痰或喘息史;
(3)肺气肿体征、肺动脉区第二心音亢进,剑突下有明显心脏搏动;
(4)右心衰症状或体征(颈静脉怒张,肝区压痛(+),肝颈静脉反流征(+),下肢浮肿等);
(5)胸片显示慢性支气管炎或肺气肿表现、右心室增大、右肺下动脉动增宽等改变;
(6)心电图显示电轴右偏、顺钟向转位、肺型P波或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扩大等。
2.相关检查检验项目。
(1)既往胸部X线或CT检查;
(2)心电图;
(3)心脏彩超。
(十五)风湿性心脏病(心能功不全3级以上)
1.鉴定标准。既往明确诊断风湿性心脏病,并同时具备以下三项:
(1)有左心和/或右心功能不全症状和/或体征(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)。
(2)心界扩大,听诊及单个瓣膜或多个瓣膜听诊区闻及III/6级以上病理性杂音,可伴有心房纤颤。
(3)心脏彩超示心脏扩大,二尖瓣狭窄,伴有或不伴有二尖瓣关闭不全,主动脉瓣和三尖瓣狭窄伴有或不伴有关闭不全。
2.相关检查检验项目。
(1)心电图;
(2)X线胸片;
(3)心脏彩超。
(十六)冠心病(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)
1.鉴定标准。既往有冠心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病史。必须同时具备(1)、(2)项或(2)、(3)项:
(1)心脏扩大(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)。
(2)心功能不全(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,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<40%)。
(3)严重心律失常(慢性心房颤动,病态窦房结综合征,第二度Ⅱ型或第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室率显著缓慢者,双分支阻滞、三分支阻滞伴有Adams-Stroke综合征发作者,频发室性早搏,成对出现或呈短阵室性心动过速,多源性室性早搏,RonT现象,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)。
2.相关检查检验项目。
(1)心电图;
(2)超声心动图;
(3)既往Holter;
(4)既往冠脉CTA或冠脉造影。
(十七)慢性阻塞性肺疾病
1.鉴定标准:须同时符合(1)、(2)、(3)项。
(1)既往明确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史,以及既往明确合并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病史。
(2)肺功能检查:应用支气管舒张剂后FEVl/FVC70%,FEVl60%。
(3)临床体征:桶状胸、肋间隙增宽。剑突下心尖搏动。听诊两肺呼吸音可减低,呼气延长。并发右心功能不全时可出现颈静脉充盈、肝颈回流征阳性、肝脏肿大、双下肢水肿。
2.相关检查检验项目。
(1)肺功能检查;
(2)既往胸部X线或CT检查;
(3)血气分析;
(4)心电图。
(十八)活动性结核病
1.鉴定标准。须同时符合(1)、(2)、(3)项。
(1)临床表现:典型结核病临床症状及体征。
(2)影像学检查:胸部DR、CT、MRI等检查证实有活动性肺结核表现的支持。
(3)实验室检查具备以下任意一项:
①细菌学检查
a)涂片显微镜检查结核分枝杆菌阳性;
b)分枝杆菌培养阳性,菌种鉴定为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。
②分子生物学检查
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(包括:GeneXpert检测、TB-SAT、LAMP、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、线性探针溶解曲线检测技术等)
③结核病病理学检查
经肺组织穿刺活检、支气管镜刷检及活检等,以及组织病理检查符合结核改变。
(十九)房颤
1.鉴定标准。须同时符合(1)、(2)、(3)项。
(1)既往已明确诊断为持续性和/或永久性房颤。
(2)体格检查多存在心律绝对不齐,第一心音强弱不等,脉搏短绌等。
(3)心电图检查示P波消失,代之以大小不等、形态不规则的f波,心室率极不规则,形同窦性心律,亦可伴室内差异传导呈现宽大畸形。
2.相关检查检验项目:心电图检查。
(二十)慢性肾功能不全(Ⅲ期以上)非透析
有详细病史资料明确诊断的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10-20ml/min、血肌酐-umol/L时,需长期药物治疗。
(二十一)类风湿关节炎(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)
1.类风湿因子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阳性。
2.多关节肿胀或畸形。
3.X线显示骨质疏松或骨破坏。
同时具备上述三项即可认定为合格。
(二十二)帕金森氏病
1.四项主征(静止性震颤、肌强直、运动迟缓、姿势步态异常)中至少具备两项,前两项至少具备其中之一,症状不对称。
2.美多芭治疗有效。
3.无眼外肌麻痹、小脑体征、直立性低血压、锥体系损害和肌萎缩等。
拜泉医疗保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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